医疗纠纷判例: 未能预防胎盘异常并及时行剖宫产, 导致新生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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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

2022年5月12日,胡某某因流产后入住某大学F附属医院。2020年2月份在某市朝阳医院因“孕5+月,胎儿唇腭裂”行引产术,2020年11月份再次受孕,孕2月发现胚胎停止发育,行药流。

2021年5月在妇幼保健院因宫腔粘连行刮宫术,术后内膜一直未增长。本次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禁忌后于同日行宫腔镜检查术。术后于同日出院,出院诊断:流产后宫腔粘连、继发性月经稀少、不良孕产个人史、子宫内膜息肉。

2023年6月4日,胡某某主诉“持续性产道出血40分”经门诊收治入住某大学F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前置胎盘伴出血、高危妊娠监督、孕23周(+4)G3P0,入院后予以完善检查,院方行硫酸镁、维生素K1、黄体酮保胎及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后于2023年6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低置胎盘(状态)、妊娠合并凝血功能异常、妊娠期贫血、高危妊娠监督、孕25周(+2)G3P0。

2023年7月28日,胡某某至某大学F附属医院产科门诊,产检发现胎心异常,门诊拟“G3P0孕31+2周LOA胎窘?宫颈机能不全”收住。入院后予以吸氧、二联治疗,密观胎心及胎动。后于2023年8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高危妊娠监督、孕3次、产0次、孕32周(+2)、宫颈机能不全。

2023年8月18日04时36分,胡某某主诉:“G3P0,孕34+1周,产道出血伴下腹坠胀半天”至某大学F附属医院就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06:45见胎膜自破,破膜后自数胎动,卧床休息抬高臀部,监测胎心。

13:45予缩宫素引产,16:00宫口开全,16:10产道见暗红色血性羊水,16:41在会阴侧切保护下助娩一活女婴,产妇发生即刻产后大出血,予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疲软,充血水肿质脆,尤以子宫下段明显,浆膜面可见怒张血管;

予麦角新碱子宫下段注射后、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产道出血无明显改善。与家属沟通后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行次全子宫切除术,手术顺利。后于2023年8月26日出院。

【原告认为】

被告对产妇特殊病情,尤其胎盘分叶及低置状态根本没有警惕,没有进一步检查,没有充分评估分析,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胎盘异常引起大出血,没有及时行剖宫产。于12时21分、25分草率使用催产素、缩宫素,并且对于生产病情没有密切观察;

未使用心电监护及时发现胎心异常,后发现胎心出现异常,血性羊水,被告仍没有给予相关检查和处理,没有考虑发生胎儿宫内窘迫,并且对于病情仍没有给予密切监测和分析,一味要求产妇产道分娩,直至16时41分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出现重度窒息,抢救无效,于次日发生死亡。

产妇在胎儿娩出后,胎盘难以娩出,当即发生大出血,被实施子宫切除。鉴于以上事实,因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和不负责任,现双方因赔偿事宜,且未协商一致,遂成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94387.04元(详见具体赔偿清单)。

【被告某大学F附属医院辩称】

原告胡某某胎盘植入系自身疾病,且多次就医,其产后大出血完全系胎盘植入因素所致,子宫切除系为解决胎盘植入而产生的大出血问题,医方此举措系为保证产妇的生命安全,医生在权衡生命与子宫切除之间做出的生命至上的选择是正确的。

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明显过高,也不利于临床工作中为保护生命安全为最大的目的,医方对鉴定机构认定同等责任意见极大,请求法庭考虑到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注明“以上意见供案件审理时参考”的内容。

原告诉请医疗费3万余元,大部分都是治疗其自身胎盘植入及分娩自身因素的费用支出,同时其主张误工费37000余元明显没有依据,精神抚慰金8万元明显过高,按照70%责任比例主张被告更加不能接受。请求法庭公正裁决。

【鉴定结果】

某大学F附属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胡某某子宫次全切除等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建议同等原因;被鉴定人胡某某目前子宫次全切除术后评为七级残疾;鉴定建议给予胡某某营养60日、护理60日及误工期90日。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报告所述,某大学F附属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产检期间未考虑其为胎盘植入高危病人,未完善相关检查评估胎盘植入风险,对病情认识不足,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血性羊水、胎头拨露、胎心减慢后,未及时终止妊娠,且胎心监护不规范,针对产后大出血的止血治疗措施未穷尽,存在过错。

患者自身胎盘植入因素与医方诊疗过错行为共同作用,导致胡某某发生产后大出血并行子宫次全切除。据此,本院认定某大学F附属医院在本案中对胡某某的损失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4日判决,被告赔偿231039.77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